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恢502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6-107、6-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46953D。
负责人:陈洪静,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静仁,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奚晓伟,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81218-6,住所地宜兴市东路四里桥西南堍。
法定代表人:周兴。
被执行人:周兴,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陈英,女,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兴、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已经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上述民事判决书:一、中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招商银行归还贷款本金914万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至2014年10月13日为472656.78元,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91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上浮50%计算),以及招商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万元。二、对中远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招商银行有权以中远公司提供质押的编号为01436251000176125936号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在最高额93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对中远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招商银行有权以邢顺宝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59385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及宜他项(2013)第600750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430300元范围内与邢顺宝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对中远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招商银行有权以叶辰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5939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及宜他项(2013)第600751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766100元范围内与叶辰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对中远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招商银行有权以张叶、吴叶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环科园字第1000059398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及宜他项(2013)第600740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636800元范围内与张叶、吴叶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六、对中远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招商银行有权以叶俊清、李芳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5939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及宜他项(2013)第600744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462000元范围内与叶俊清、李芳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七、对中远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招商银行有权以周兴、陈英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5939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及宜他项(2013)第600746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1632000元范围内与周兴、陈英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八、对中远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招商银行有权以周兴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5939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及宜他项(2013)第600748号、宜他项(2013)第600749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1835600元范围内与周兴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九、对中远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招商银行有权以周兴、陈英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59396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及宜他项(2013)第600747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3073400元范围内与周兴、陈英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对中远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招商银行有权以周明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5940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及宜他项(2013)第600754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583500元范围内与周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一、对中远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招商银行有权以沈小平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5939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及宜他项(2013)第600753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742700元范围内与沈小平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二、对中远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招商银行有权以李翌晨、周俊良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59387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及宜他项(2013)第600752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698600元范围内与李翌晨、周俊良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三、对中远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招商银行有权以曹克平、曹晓云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59386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及宜他项(2013)第600745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770400元范围内与曹克平、曹晓云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四、对中远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周兴在最高额9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4660元,由被告中远公司、周兴公司负担。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注销并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其(2014)崇商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承继并变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6月01日立案受理。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当事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诸庆文
审判员周强
审判员尤祺
书记员:
法官助理赵思浔
书记员卢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