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新中城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嘉庆碳纤制品(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昆周商初字第031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0-09
案件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周商初字第0318号
当事人:
原告昆山市新中城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万安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万兆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骄,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庆碳纤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泰波路**第******。
法定代表人卢伯英。
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市新中城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庆碳纤制品(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市新中城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昆山市新中城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王丹妮
书记员:
书记员王雅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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