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文学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黑0129执802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8-28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29执802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任文学,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黑0129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任文学罚金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任文学缴纳罚金3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马跃雷
审判员郑玉琴
代理审判员高延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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