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任文学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黑0129执802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8-28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29执802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任文学,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黑0129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任文学罚金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任文学缴纳罚金3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马跃雷

审判员郑玉琴

代理审判员高延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