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勤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渝0112民初5659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05
案件内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5659号
当事人:
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41911W。
法定代表人:赵艳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雁,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勤容,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勤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勤容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勤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利萍
书记员:
法官助理韩冰丽
书记员石金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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