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执143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凤林,男,1951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县。
被执行人:姜南,女,1959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
被执行人:庞松涛,男,1964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市。
被执行人:武心生,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被执行人:承德瑞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卧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MA07QC3U23。
法定代表人:武心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姜君(与被执行人姜南疑似同一自然人),女,1970年6月9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孙凤林与被执行人姜南,庞松涛、武心生、承德瑞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姜南、庞松涛、武心生、承德瑞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南、庞松涛、武心生、承德瑞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凤林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被执行人姜南还有另外一个名字并申请我院委托公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姜南是否还有另外的身份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孙凤林的申请,我院于2018年7月9日委托承德市公安局查询对姜南与另一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承德市公安局回函称“我局经查询相关信息发现一名疑似你单位需求的人员信息具体为:姜君,女,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地址海南省××××大厦C---307”。本院以公安机关出具姜君的身份信息,认定姜南与姜君系同一自然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姜君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郭建军
审判员王建刚
审判员贾燕平
书记员:
书记员马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