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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恒瑞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川0525民初2347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27
案件内容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525民初2347号

当事人:

原告:古蔺县恒瑞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保安路**。

法定代表人:周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国,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玲,女,汉族,40岁,住四川省古蔺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古蔺县恒瑞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立案。原告古蔺县恒瑞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县恒瑞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蔺县恒瑞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蔺县恒瑞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杜宇

书记员:

书记员鄢振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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