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0108执300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高安斌,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海口市。
委托代理人:陈险峰,海南外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南信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江西路**滨江壹号******。
法定代表人:黄月香,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安斌与被执行人海南信生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琼0108民初16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信生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海南信生实业有限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款47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05元(暂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海南信生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海南信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名下仅有的银行存款1221元,并已退转给申请执行人。二、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海南信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不动产的查询,并前往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查询,目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三、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海南信生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海口市××区滨江壹号调查其经营及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相关消费,同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南信生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采取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方式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信生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林道勇
审判员林锋
审判员杨勇
书记员:
书记员曾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