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422执69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童和平,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经常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兴宁大道西475号。
被执行人:陈锡强,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童和平与被执行人陈锡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桂142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锡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童和平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锡强赔偿经济损失1521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1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锡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2019)桂142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陈锡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陈锡强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锡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陈锡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消费限制,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锡强的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童和平,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陈锡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童和平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锡强的其他财产情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童和平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521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锡强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51元、执行费128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陈锡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和平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锡强的其他财产情况或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童和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陈锡强仍负有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童和平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童和平发现被执行人陈锡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林荣海
审判员农力
审判员黄晓宁
书记员:
法官助理黄良贯
书记员陆玉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