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昌邦手套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苏05民初47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01
案件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初47号
当事人:
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路**。
法定代表人:沙晓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珍延,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昌邦手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曹埠镇埠中路**
法定代表人:沈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铁军,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若岚,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昌邦手套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赵晓青
审判员林银勇
审判员王蔚珏
书记员:
书记员俞是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