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鄂0281民初3191号
当事人:
原告:龚某,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代理人:许良力、李岙,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1,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审理经过:
原告龚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凌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查明:2006年,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俩人于2007年9月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于同年11月13日生育女儿李雯,于2010年5月22日生育儿子李志程,并于2010年9月6日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俩人感情尚可,自儿子李志程出生后,俩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14年10月,原告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7年11月27日和2018年8月2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先后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和2018年9月14日分别作出(2017)鄂0281民初5092号和(2018)鄂0281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均判决不准许离婚,因双方并未和好,原告第三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李某2和儿子李某3分别由原告和被告抚养成人。
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1同意与原告龚某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2、婚生子李某4由被告李某1抚养成人,被告李某1同意不要求原告龚某支付小孩抚养费;
三、原、被告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人享有和承担;
四、原告龚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审判员卢凌云
书记员:
书记员郭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