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8执87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徐文彪,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伟新,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金勋,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万志明,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文彪与被执行人唐金勋、万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8民初5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两被执行人偿付款项61588.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两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强制扣划了两被执行人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795.65元,扣除执行费50.00元后,余款4745.65元划付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唐金勋名下的粤B×××××号的小型汽车,但未实际控制到车辆可供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唐金勋名下深圳市×××公司60%股权、深圳市×××公司20%股权,冻结了被执行人万志明名下深圳市×××公司50%股权、深圳市×××公司100%股权、深圳市×××公司40%股权,但暂未发现上述股权有处分价值,未予处置。
经本院查证,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再重新启动,本案予以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刘群英
审判员张勤美
审判员罗小永
书记员:
书记员刘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