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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枫与张安建、龙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粤0402民初1177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21
案件内容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1177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廖枫,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张安建,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仁县。

被告:龙霞飞,女,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廖枫诉被告张安建、龙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廖枫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枫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枫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280元,由原告廖枫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柏文璋

人民陪审员袁利平

人民陪审员胡宗瑜

书记员:

书记员曾子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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