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枫与张安建、龙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粤0402民初1177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21
案件内容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1177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廖枫,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张安建,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仁县。
被告:龙霞飞,女,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廖枫诉被告张安建、龙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廖枫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枫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枫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280元,由原告廖枫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柏文璋
人民陪审员袁利平
人民陪审员胡宗瑜
书记员:
书记员曾子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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