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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巢芳、戴启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皖1822执134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5-20
案件内容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822执1340号

当事人:

申请人吕巢芳,女,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戴启勇,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吕巢芳与被执行人戴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82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吕巢芳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皖182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王海

书记员:

书记员张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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