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巢芳、戴启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皖1822执134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5-20
案件内容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822执1340号
当事人:
申请人吕巢芳,女,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戴启勇,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吕巢芳与被执行人戴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82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吕巢芳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皖182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王海
书记员:
书记员张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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