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执717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良,男,1967年10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蔡永庆,男,1971年02月15日出生,住石狮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良与被执行人蔡永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蔡永庆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良款项27500元及相应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蔡永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蔡永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蔡永庆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11月25日)、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并公开本案执行信息。同时,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永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蔡永庆尚有款项27500元及利息未支付。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蔡永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对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并公开本案执行信息,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耿聪
审判员许自猛
审判员蔡芳艺
书记员:
书记员陈雅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