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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东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皖1802民初3381号之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17
案件内容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802民初3381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古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336862157A。

法定代表人:曹耀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陈集镇人民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5455649XX。

法定代表人:张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东升,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依原告申请于2018年8月3日追加赵东升为被告参加诉讼。2018年8月21日,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8元,减半收取5124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8944元,由原告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润平

审判员张娟梅

人民陪审员赵春燕

书记员:

书记员王静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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