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514执33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尚艺展柜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外充公永津街22巷东14号。
经营者:刘成来,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代理人:韩高贵,广东普罗米修(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汕头市圆梦宝妇幼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泗联西宅西江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林。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尚艺展柜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圆梦宝妇幼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还申请执行人定作款328458.00元及利息,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514执3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汕头市圆梦宝妇幼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存款,划拨到执行人汕头市圆梦宝妇幼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存款8464.1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经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网络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并经传统查控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粤0514执3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郑宏新
审判员赵芝林
审判员彭明裕
书记员:
书记员连佳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