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伟与张艺钟、昆明市宜良进霆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云0125执17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12
案件内容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25执172号
当事人:
申请人冯伟,男,回族,1983年4月26日,住宜良县匡远镇李毛营回辉村**。
被执行人张艺钟,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良县汤池街道办事处温泉路**附**。
被执行人昆明市宜良进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匡远街道办事处玉桥**起春路**,法定代表人:张学清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冯伟与被执行人张艺钟、昆明市宜良进霆房地产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昆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51002.76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法院查封,等宜良县人民政府拿处置方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宜良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5执1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严永谊
审判员毛伟春
审判员王忠良
书记员:
书记员贺楚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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