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惠国与方伟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1)杭西商初字第205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7-11
案件内容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杭西商初字第2051号
当事人:
原告:来惠国。
委托代理人:孙建萍。
被告:方伟康。
委托代理人:宋子良。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惠国诉被告方伟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惠国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来惠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来惠国承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杨清
书记员:
书记员罗淼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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