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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惠国与方伟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1)杭西商初字第205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7-11
案件内容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杭西商初字第2051号

当事人:

原告:来惠国。

委托代理人:孙建萍。

被告:方伟康。

委托代理人:宋子良。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惠国诉被告方伟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惠国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来惠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来惠国承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杨清

书记员:

书记员罗淼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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