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02民初3515号
当事人:
原告:尤国宝,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倩,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继勇,男,194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尤国宝与被告吴继勇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国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倩,被告吴继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尤国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吴继勇返还原告尤国宝投资款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被告吴继勇推荐原告尤国宝一款理财产品“博奥汇财富”,并告知收益高、无风险、随时退本。2019年11月26日,原告尤国宝将10000元投资款微信转账给被告吴继勇,并委托被告操作。谁知隔天2019年11月27日被告吴继勇就告知原告钱被骗了。原告认为,被告吴继勇利用信息和渠道优势,向原告推荐理财产品“博奥汇财富”,并接受原告委托代购该理财产品,应当对该理财产品的真实性负责。现被告吴继勇既未向原告提供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产品类型、交易规则等,也未向原告提供原告的投资款进入“博奥汇财富”的证据,可知被告吴继勇并未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即并未将原告尤国宝的投资款代为投资真实存在的“博奥汇财富”理财产品,故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投资款。
被告吴继勇辩称,2019年11月26日17时左右,原告通过平安银行黄岩支行的理财经理林莎找到本人,要投资澳门的一个项目。本人已告知这个博奥会是澳门赌场卖赌码的公司,投10000元一天分红300元,投1000元一天分红30元,投资有风险,高收益高风险。原告本来要投三十多万,经本人劝说投了10000元。其在当天17时13分微信转给本人10000元,本人当他面在17时14分转给群主(18时停止收款),当时没有谈什么委托,也没写委托书。当晚,群里发了一个通知,说公司要到柬埔寨开发市场,到12月10日再开始发分红,并动员团队长报名一起去柬埔寨考察。我们怀疑可能出问题了。等到12月10日,分红发不出来,投了几十万的到澳门报了案。原告已向黄岩西城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综上,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6日17时左右,原告来到被告家中商量投资事宜。同日17时11分,被告通过微信语音与案外人葛雯茜通话3分钟。17时13分,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10000元。被告于当日17时14分通过微信转账给案外人葛雯茜。2019年11月26日19时24分,被告通过微信转发“博奥会营运中心”公告给原告,并发布“博奥汇财富”广告内容给原告,载明“【博奥汇财富】洗码+托管盈利,静态收益日固定利率2%,1千每天20元,1万每天200元,投资1000起步3万止步,天天收益,0手续费,双倍出局,随时退本,上门考察,不惧黑客,不是资金盘,不是产品盘,比资金盘命长,比币圈收益稳定,每天晚6:00-8:00发放收益(除周一对账不分红外,天天收金米)。退本收2%的手续费。祝您盈利多多,2019长长久久发发发。”2019年11月27日上午9时17分,原告微信问被告:“老吴一般几点到账的?”被告回答:“下午6点到8点到账。”原告回答:“谢谢”。2019年11月27日19时02分,被告微信陈述:“可能出问题了,说是公司上层明天去柬埔寨开发新市场,今天关网,到12月10号再开网。”原告陈述:“有骗了吗?”被告陈述:“我也这样认为。”2019年12月9日20时59分,被告将参与开业典礼条件的公告及“博奥汇”的通知通过微信发给原告,并陈述是群里发的通知。原告陈述:“我的钱拿不回来我要向你拿的”、“你骗了我”、“如果拿不回来我要走法律程序”。被告陈述:“这样讲也行,你找我的,我又不认识你,我也上当受骗,受骗这么多钱,我与你一起去报案”。原告陈述:“我钱转你的我就找你。”2020年1月4日,被告将其与案外人葛雯茜的聊天记录发给原告,提到澳门报案的事情。2020年3月30日,原告微信问被告:“我的一万块钱你什么时候还给我?”“我钱就转给你了”“相当于我借给你的”。被告与葛雯茜微信聊天,涉及成立三合体系会员新群。后原告向被告催讨10000元款项未果,本案因此涉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供的其与原告及案外人葛雯茜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将10000元款项汇给被告用于投资事实清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首先,原、被告之前并不认识,原告从平安银行理财经理林莎处得知被告投资事宜,主动问得被告电话后,找到被告要求参与投资。原告自述其于2019年11月26日17时左右来到被告家中,并确认是在被告家中当面将10000元款项微信转账给被告。被告于2019年11月26日17时11分与葛雯茜微信语音通话,用时3分钟,原告微信转账是17时13分,两个时间非常接近,甚至存在交叉,被告微信转账给葛雯茜是在17时14分。从上述时间段分析,原告转账给被告,被告与葛雯茜沟通,被告转账给葛雯茜时间均是连贯的,应认为原告对款项去向是明知的。其次,原、被告事先并不认识,原告将投资款支付给被告前对投资项目未作任何了解并不符合情理。且在原告付款之后,被告即通过微信向其发送了“博奥汇”的产品介绍,从该产品介绍内容看,该理财产品涉及澳门洗码内容,并非合法的理财产品。原告收到产品介绍后,并未提出异议,反而询问被告几点到账,可见其对该理财产品的非法性及运行有一定认知。再次,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投资后果未作约定,原告将款项交付给被告是委托被告代为转交投资款,还是委托被告理财,双方是否存在理财报酬,理财风险如何承担,原告均未举证证明;最后,被告举证证明其将涉案款项转账给案外人,及涉案理财产品的运行模式。因该理财产品的非法性,其不可能像正规理财产品能提供发行机构、公开的交易规则等。且根据前述分析,原告对该理财产品的非法性已有认知,不能因为出现风险后又要求按正规理财产品对待。综上,原告已知悉其投资款项的去向及非法性,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投资风险的承担进行了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尤国宝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尤国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杜鹃
书记员:
代书记员张志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