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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杰与被告刘庭康、刘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115民初506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5-31
案件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5067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严杰,男,1991年9月29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青春,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俊,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刘庭康,男,1990年5月22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刘明贵,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杰与被告刘庭康、刘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严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刘庭康、刘明贵名下的财产,并提供了不动产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刘庭康、刘明贵名下价值626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苗欣

书记员:

书记员袁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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