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刑更4377号
当事人:
罪犯陈新宇,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新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7982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浙刑一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新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7年5月17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12月5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经本院二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0年7月23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认为,罪犯陈新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陈新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新宇前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间隔时间共计2年8个月。罪犯陈新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五个表扬。另查明,该犯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500元。该犯在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0.3元,账户余额人民币1331.72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新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且民事赔偿绝大部分未履行,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已相应予以扣减,扣减幅度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新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蔡能娜
审判员徐虹
人民陪审员曹芳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婕妤
书记员吴宏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