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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通校与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282行初97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2-28
案件内容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282行初97号

当事人:

原告余通校,男,193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沈国辉(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线138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立,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炯焱(特别授权代理),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益平,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余通校因要求被告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通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通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通校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审判长周红

人民陪审员童松迪

人民陪审员陈红凯

书记员:

书记员戚海燕(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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