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兵兵、翟自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陕0621执7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3-06
案件内容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1执7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贺兵兵。
被执行人:翟自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贺兵兵与翟自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兵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贺兵兵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即由被执行人翟自江支付1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70元。
经审查,申请执行的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号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贺兵兵偿还贺堡生借款本金12756元及利息;贺兵兵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但未确定追偿权义务主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贺兵兵的执行申请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的条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贺兵兵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房国平
审判员张亚媚
审判员李某
书记员:
书记员李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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