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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宝义、陈亚华与宋晓红、榆树市城郊街北门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榆民初字第1307号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8-13
案件内容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榆民初字第1307号

当事人:

原告宋宝义,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城郊街北门村北门**。

委托代理人关辉,吉林佰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亚华,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城郊街北门村北门**。

委托代理人关辉,吉林佰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晓红,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城郊街北门村北门**。

委托代理人韩广军,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榆树市城郊街北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立祥,系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宋宝义、陈亚华诉被告宋晓红、榆树市城郊街北门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宋宝义、陈亚华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刘彦会

书记员:

书记员范晗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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