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拥明与姚路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508执521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8-31
案件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52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岳拥明,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林,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姚路弟,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敏(系姚路弟配偶),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审理经过:
岳拥明与姚路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2019)苏0508民初39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共计9366.75元,收取本案执行费1310元,余款8056.75元作为执行款退给申请执行人。对于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苏0508执52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刘玮
审判员陈伟
审判员程广超
书记员:
书记员朱国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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