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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建辉、吴华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赣1124执274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4-28
案件内容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24执274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蒋建辉,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执行人吴华勤,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建辉与被执行人吴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吴华勤的存款账户,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蒋建辉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吴华勤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华勤在招商银行6214××××2141_20001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华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3162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华勤在中国建设银行6214××××7372_156_1账户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华勤在中国建设银行6214××××0239_156_1账户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华勤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5c5c2ab755b36cdc@wx.tenpay.com账户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华勤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34655221e0183d81@wx.tenpay.com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吴汉炜

审判员祝正刚

审判员李超

书记员:

书记员李梦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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