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津0116执14305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30
案件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430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松,男性,1992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津0319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松银行存款43088.51元(含执行费5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或收入。
二、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孔立虎
书记员:
法官助理邵学谦
书记员董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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