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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向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车伯爵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湘0105执1380号之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5-28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执1380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向钟。

被执行人湖南车伯爵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莉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向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车伯爵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96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湖南车伯爵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向钟工资16460.12元,上述款项被告承诺于2021年1月26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完毕;二、被告湖南车伯爵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权利义务均已结清,再无其他争议。由于被执行人湖南车伯爵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1年3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车伯爵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依法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经查,被执行人湖南车伯爵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房屋。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车伯爵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车伯爵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社区居委会邮寄了协助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包括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10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16460.12元(最终金额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6460.12元(最终金额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962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淳

审判员余志顺

审判员石时进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杨泽元

代理书记员曾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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