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德刚与柴伦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拘留决定书
案号:
(2017)陕0929执10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5-03
案件内容
被拘留人柴伦为,男,1989年12月7日生于陕西省白河县。
纪德刚与柴伦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纪德刚依据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陕09民终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柴伦为给付执行款3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柴伦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柴伦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要求柴伦为书面报告当前和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柴伦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书面报告财产状况。
本院认为,报告财产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柴伦为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以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柴伦为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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