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鲍良飞、宋成刚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浙0481执582号之一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3-02
案件内容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81执58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鲍良飞,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宋成刚,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鲍良飞与被执行人宋成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鲍良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特2992号民事 ,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宋成刚向申请执行人鲍良飞支付执行款7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0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截至2022年3月1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5000元、案件执行费1025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22)浙0481执5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代理执行员范焱燚

书记员:

书记员贾奇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