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良飞、宋成刚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浙0481执582号之一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3-02
案件内容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81执58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鲍良飞,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宋成刚,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鲍良飞与被执行人宋成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鲍良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特2992号民事 ,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宋成刚向申请执行人鲍良飞支付执行款7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0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截至2022年3月1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5000元、案件执行费1025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22)浙0481执5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代理执行员范焱燚
书记员:
书记员贾奇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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