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晋0821民初291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01
案件内容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21民初2918号
当事人:
原告:苏某,男,1993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临猗县。
被告:郭某,男,199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临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87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19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87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现原告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经法院释明后,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75元,退还原告苏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金飞云
书记员:
书记员张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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