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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石邵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212执恢1226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4-27
案件内容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恢122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99663533E),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858号15-9。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意磊,员工。

被执行人:石邵新,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执行人:曾平娟,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刘永刚,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审理经过:

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石邵新、曾平娟、刘永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该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石邵新名下的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现因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石邵新名下的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项宇龙

审判员陈红兵

书记员:

代书记员蔡静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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