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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川3401刑初204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25
案件内容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3401刑初204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伟,男,生于1995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仁寿县龙桥乡。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公安局看守所。

审理经过: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8)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伟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池小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姚伟窜至西昌市长安西路凉山州一医院第一住院部三楼120床,盗走被害人张某黑色背包一个,姚伟将背包内的300元现金取出后,将背包丢弃在医院卫生间。

2017年10月18日6时许,被告人姚伟窜至西昌市长安西路泉顺酒店二楼212房间,盗走被害人王某放在窗台上充电的黑色VIV0手机一部,下楼经过吧台时,又将被害人丁某放在吧台上充电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被盗的VIV0手机和华为手机因型号、内存不详,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未作价格鉴定。

2017年10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姚伟在西昌市长安西路亚特兰蒂斯网枷上网时,趁网枷工作人员睡觉之机,伙同在网枷内认识的甲卡克布子(另案处理)将网枷吧台抽屉内的1850元现金及被害人黄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VIV0X7手机盗走。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鉴定,被盗VIV0X7手机价格人民币1536元。

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姚伟在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公安分局成雅卡点被公安民警抓获,从被告人姚伟身上扣押了赃物VIV0X7手机和华为手机各一部及赃款现金1540元。案发后,追回的被盗手机和赃款1540元已发还被害人黄某、丁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西昌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张某、王某、丁某、黄某分别的陈述、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公安分局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西昌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姚伟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同案人甲卡克布子供述、证人阿被布吉证言、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和被告人姚伟的户籍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多次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起诉有据。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姚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以及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伟的犯罪所得,依法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姚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姚伟向被害人张某退赔犯罪所得现金人民币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何志宏

审判员江涛

人民陪审员赤黑挖曲

书记员:

书记员岑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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