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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启云、李祥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湘1123执219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10
案件内容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23执21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唐启云,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

被执行人:李祥祥,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住湖南省双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启云与被执行人李祥祥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双牌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祥祥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启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2020年4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4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情况。又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营销部、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牌县管理部、武汉市蔡甸区房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李祥祥银行账户95×××18有银行存款266.08元,银行账户62×××72有银行存款303.12元,本院于2020年5月7日扣划该两个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45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外,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当场表示无法提供。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数据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以面谈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6月1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1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为488元、执行费为50元),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款54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肖运华

审判员杨为忠

审判员成春林

书记员:

书记员杨祝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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