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81刑初249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恩杰,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20)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恩杰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孝良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恩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徐恩杰见杨某在微信朋友圈求购口罩,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骗取杨某人民币1万元。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徐恩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恩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徐恩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恩杰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还被害人损失,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恩杰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徐恩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诸暨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徐恩杰处扣押手机一部,被告人徐恩杰已经退还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徐恩杰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徐某1前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收条,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恩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恩杰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所需的防护用品的名义进行诈骗,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恩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退还被害人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恩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扣押在诸暨市公安局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王知礼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林勇
书记员应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