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忻中刑初字第51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银,男,汉族,1952年出生。系被害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X儿,女,汉族,1955年出生。系被害人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伟,男,汉族,2011年出生。系被害人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晶,女,汉族,2012年出生。系被害人之女。
审理经过:
监护人彭X英,女,汉族,1995年出生,系张X伟、张X晶之母。
被告人王海荣,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2013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O日,经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保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正正,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指定辩护人郭敬荣,忻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忻检诉一刑诉(2014)第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银、杜X儿、张X伟、张X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烨、谢金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银、杜X儿,被告人王海荣及其辩护人张正正、指定辩护人郭敬荣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9日13时许,被害人张X忠与妻子彭X英在保德县河滨市场附近遇见被告人王海荣,因彭X英见被告人与前日盗窃其手包的男子外貌特征相仿,便与被害人追随并上前质问,继而厮打。期间被告人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被害人胸部捅刺,随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追赶被告人一段距离后感觉身体不适,由其妻送往保德县人民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荣持凶器将他人捅伤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庭审中,被告人王海荣对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辩护人认为:1、主观恶性不深,2、在犯罪的起因上被害人有过错。3、被告人系正当防卫,防卫过当。4、应当对本案的证据重新核实和充实。5、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认为:1、证人掩盖事实真相。2、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尚未确定嫌疑人就带回被告询问,被告人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9日13时许,被害人张X忠与妻子彭X英在保德县河滨市场附近遇见被告人王海荣,因彭X英见被告人与前日盗窃其手包的男子外貌特征相仿,便与被害人追随并上前质问,继而厮打。期间被告人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被害人胸部捅刺,随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追赶被告人一段距离后感觉身体不适,由其妻送往保德县人民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法庭,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
保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3年11月19日13时37分接到张X利打电话报案称:2013年11月19日13时许,其哥哥张X忠在保德县邮政局家属楼大门口附近被人持刀捅伤,正在保德县人民医院抢救。之后张X忠经抢救无效死亡。
2、立案决定书
证实:本案于2013年11月19日由保德县公安局立案。
3、保德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张X忠系被锐器刺破心包及右心房,致急性心包填塞和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亲属张X利和被告人王海荣双方签收,无异议。
4、现场勘验笔录
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现场勘验情况:中心现场位于邮政局家属楼大门口南侧家家电器商场附近。该商场为临街门面,门口有5个台阶,台阶下面为人行道,人行道约3米宽。勘查人员赶到时被害者已经送往保德县人民医院救治。在抓获被告人王海荣后在身上查获黑色折叠刀一把(刀刃长11厘米,刀柄长13厘米。刀身上有“STAINLESSSTEEL”字样)、黑色变色眼镜一副(黑色镜框、树脂镜片)其他未见异常。
(2)、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照片
(3)、保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
内容:随案移送作案刀具一把(黑色,刀刃长约13厘米,刀柄长约13厘米)、眼镜一副(黑色镜框、树脂镜片),附照片五张。
(4)、辨认笔录
证实:保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让辨认人彭X英、马X明、张X利三人辨认包括王海荣在内的1O张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是否有作案凶手。经辨认,三人均辨认出王海荣即为被告人。
5、保德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尸体检验:尸体身长约181cm,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全身皮肤呈苍白色,未腐败,尸斑不明显,尸僵存在。发长约6cm,黑色,面部口唇苍白,双眼睑闭合,双眼角膜清,瞳孔0.5cm,睑结膜苍白,口鼻腔无异物,右锁骨下9cm处可见上下走行长4.6cm的单刃刺创口,深达胸腔累及内脏。颜面部、头部无损伤,切开胸腹部。可见胸第4、5前肋近胸骨段有上下走行的肋骨刺破口,内相应的心包右上方有一长4cm的刺破口,右心房可见3.8cm的刺破口,左右胸腔有大约2000ml的积血。
(1)、死因分析:死者张X忠,右侧胸部刺创致贯通创,刺破心包、并使心脏右心房破裂,造成急性心包填塞和急性大量出血,系致命伤。
(2)、致伤物推断:死者前胸的创口、创壁平整、创道较深、创角一锐一钝的刺创口,据此分析,致伤物系刃宽约2.5cm的单刃刺器。
(3)、鉴定意见
张X忠系被锐器刺破心包及右心房,致急性心包填塞和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证实:张X忠死因和致伤物推断与扣押清单中的作案刀具相符。
6、忻州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书
在现场提取的折叠刀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血,其中DNA基因型中包含有张X忠和王海荣的DNA基因分型。
7、物证
作案刀具一把,经被告人当庭辨认系作案时所使用刀具。
8、保德县公安局第一次询问张X利笔录
证实:案发的过程,被告人体貌特征,所持作案刀具特征,与扣押的物品,被告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内容摘要:
问:你详细的叙述下事情经过
答:2013年11月19日13时许,我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从府谷来到保德安澜楼附近的时候,我看见我二哥张X忠在追一名男子,我听见马X明喊叫着说:“追”,我就把三轮车扔在路上也去追那名男子,我看见那名男子手上持着一把刀子,我就拿起电话报警了。当我们追到凯龙宾馆附近的时候,我停了下来,转身回去骑我的三轮摩托车,我骑上摩托车来到浪花胡同口的时候,我二嫂彭X英告诉我说我二哥被捅了一刀,我二嫂给我掀开衣服我看见我二哥胸口有个刀口,我就起身和马X明一起朝浪花胡同追去,一直追到旧烟草胡同内,那名男子就停了下来手上拿的刀子不让我们靠近,接着那名男子就继续跑,我们就继续追了上去,那名男子从一个住户家人的护坡上跳了下去,我们从大路上转到交通局门口的公路上的时候那名男子已经不见了。
问:你知道关于彭X英的手机被偷的事情吗
答:知道,我二嫂彭X英手机被偷一事我还去主动问过她,后来我还帮我二嫂打问偷的那人,后来问见就是今天持刀捅我哥哥的男子偷的。
问:讲一下将张X忠捅死的男子的外貌特征
答:中等身高,身材有点胖,当时他穿一件深色的上衣,蓝色的牛仔裤,鞋是蓝色的运动鞋,鞋带是红色的,戴着一副墨镜、耳朵上带着一只灰色的蓝牙耳机。
问:请你描述一下那名男子所持的刀的特征
答:是一把黑色的折叠刀,刀刃长约三、四寸。
9、保德县公安局民警询问马X明(目击证人)笔录。
证实:案发的过程,被告人体貌特征,所持作案刀具特征,与扣押的物品,被告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内容摘要:
问:你有什么向公安机关反映的吗
答:2013年11月19日13时许发生的保德县东关镇友谊桥红绿灯附近一名男子持刀捅张X忠的时候我就在现场。
问:你与张X忠是什么关系
答:就是朋友关系。
问:你详细的叙述下事情的经过
答:2013年11月19日13时许我接到张X忠的电话,张X忠在电话里和我说她老婆彭X英遇见偷她手包的男子了,张X忠说要叫上我一起去向那名男子把手机要回来,我说:“烂手机还要那做甚了,买上个就对了”,张说:“这么个事也指望不上”,后来我就出来了。
问:你知道关于彭X英的手机被偷的事情吗
答:知道。2013年11月18日下午18时许,彭X英在我们家中和我老婆说她去工行巷口买东西的时候被人把手包偷走了,包内有手机和现金100多元,彭X英不敢回家,我还给张X忠打了电话和他说了彭X英手包被偷一事,后来我还把张X忠叫到我家,然后她们两人一起回的家。后来打听到是一个城内村的男子偷的,这个男子刚坐牢回来几个月,个子中等,爱戴一副墨镜,经常在河滨市场偷东西。
问:接着讲
答:我从电影院对面的胡同出来向友谊桥走去,当我走到友谊桥红绿灯附近的时候,我看见彭X英在红绿灯中间的路上站着了,张X忠在傅家凉皮店门口站着了,彭X英叫张X忠过马路对面的包子车上找拿她东西的男子,我就在那等红绿灯了,等我准备过马路的时候我看见那名男子向外河畔方向跑去,张X忠和彭X英在后面追了,我来到路中间的时候,我看见那名男子忽然转身抬起胳膊手中握着一把黑色匕首向张X忠的胸口向下捅去,这时过来一辆黑色的越野车挡住我的视线,等这辆车过去后,我穿过马路也追过去,我问张X忠:“他捅伤你没有”张X忠就把衣服的领口拉开,我看见胸口附近有个刀口,刀口周围流出一滩血,我说“你快点去医院吧,我们追去”。然后张X忠的老婆和张X忠去医院了。这时张X忠的弟弟张X利也过来了,还有张X忠的两个朋友也和我俩一起顺着浪花胡同追进去,一直追到上旧烟草院的胡同内,那名男子跑不动了,我们和那名男子的距离大约是30米,我看见那名男子掏出手机打电话说要叫人来把后面追的人砍倒,我们就站着没有动。那名男子就跑了,我们又追上去,追的过程中,我让张X利赶紧打电话报警,于是他就报警了,等到了转弯的时候他从一个土坡上跳了下去,我们从大路上转到交通局门口的路上的时候就找不见人了,我们就打车到了保德县人民医院,后来张X忠经抢救无效死亡了。
问:讲一下将张X忠持刀捅死的男子的外貌特征
答:中等身高,身材有点胖,当时他穿一件深色的上衣,蓝色的牛仔裤,鞋是蓝色的运动鞋,鞋带是红色的,戴着一副墨镜,耳朵上带着一只灰色的蓝牙耳机。
问:请你描述一下那名男子所持的刀的特征
答:是一把黑色的折叠刀,刀刃长约三、四寸。
10、保德县公安局民警第二次询问马X明(目击证人)笔录。
内容摘要:
问:案发当时,除了你和张X忠在一起,还有谁当时也在
答:还有龙五也在,他也看见了,我正和豆芽(张X忠)在傅家凉皮店外的台阶上站着,他给我说他老婆的手机被人偷了的事。龙五走路路过,和我们遇见,就走到了一起。
问:前次笔录中你因何没有提到龙五
答:当时刚发案,事情多,我忘了说了。
问:案发时张X忠是否曾持一根甩棍
答:是了,是一根银白色甩棍。
问:他是否用这根甩棍殴打将他捅伤的男子
答:没有,他是被捅了以后追那个男子的时候才把甩棍拿出来的,根本没有用甩棍打他。
问:那张X忠究竟是如何与持刀捅他的男子打斗的
答:当时他老婆给他指了那个男子以后,他就过去和那个男子说话,说的什么我没有听见,就看见豆芽把那个男子扇了一个耳光,然后才厮打在一起的。不知什么时候那个男子掏出一把刀来,捅的时候我只是看见那个男子把刀挥了一下,没有看仔细,再就看见豆芽追那个男子,我和龙五也就赶紧去追的。
11、保德县公安局民警第一次询问王X林(目击证人)笔录。
证实:案件发生的过程
内容摘要:
问:你把当时的情况详细讲一下
答:2013年11月19日中午,我在友谊桥红绿灯附近的鸿星尔克专卖店(隔壁是傅家凉皮店)门口附近的台阶上遇见豆芽,他当时马X明在那儿站着,我问他干什么了。他说她老婆的手机前一天在河滨市场附近被人偷了,他们正转着找那个小偷了。然后豆芽就接到他老婆的电话,说找到那个小偷了,在安澜楼附近了。然后豆芽就过去了,我和马X明也跟着过去了,走到邮政家属院门口附近时,见到了豆芽的老婆,她指着前面的一个个子不高带着墨镜的男子说:“就是他”,然后豆芽就上前和他说话,我当时离的远,具体说的话听的不太清楚,好像听见豆芽问那个男的是不是偷了他老婆的手机,那个男子说了一句:“你妈的你认错人了",这句话我听的很清楚,紧接着豆芽就把那个人脖子上卡住,两个人厮打在一起了,我看到那个人从腰间掏出一把刀来,反手朝豆芽挥了一下,当时我也没看清捅进去没有。接着豆芽就把他放开了,那人又追着豆芽往红绿灯的方向追了一段距离,追到红绿灯那儿时就朝浪花巷那边跑了,我和马X明还有豆芽就追,追到浪花巷口时,豆芽就按住胸口爬在地上了,我才知道他被那人捅着了,豆芽的老婆就赶紧往医院送豆芽,我和马X明就穿过浪花巷继续追那个男子,边追边打电话报警,但是我们没有追上。返回街上后我就离开来,后来我给马X明打电话问豆芽怎么样,他说豆芽已经不行了。
问:案发当时,和张X忠在一起的有些谁
答:就她老婆,我、马X明。
问:你和马X明是否参与了张X忠与那名男子的厮打
答:没有,我俩当时只是离张X忠七、八米远看着。
问:当时张X忠是否持械与那名男子厮打
答:那人捅了豆芽又追豆芽的时候,豆芽从口袋里拿出一根甩棍,但是并没有用甩棍打那个男子,那个男子就朝浪花巷那边跑了。
12、保德县公安局民警第一次询问彭X英(被害人妻子)笔录。
内容摘要:
问:你来保德县公安局有什么事
答:我来报案。
问:因何报案
答:我丈夫张X忠被人用刀捅死了。
问:什么时候,在什么地点
答:今天(2013年11月19日)下午一点多,在保德县东关镇友谊桥红绿灯附近的邮政储蓄家属院大门口的马路上。
问:把当时的具体情况讲一下
答:今天下午1点多,我骑着我的踏板摩托车从家里出来准备去找我丈夫,因为我的手机昨天在河滨市场买菜时被人偷走了,我没有手机,就准备到我丈夫的朋友马X明家借电话给我丈夫打电话,我到了马X明家楼下,让马X明的老婆给我丈夫打电话问一下他在哪,然后告诉我丈夫在河滨市场了,我就到了河滨市场找到了我丈夫,我把摩托车放在一个角落后就和我丈夫从河滨市场南门口相跟着走,我突然看到一个戴墨镜、耳机的男子,像是昨天偷我手包的男子,,我就指着他对我丈夫说:“就是他”,我丈夫看了一眼后让我跟着这个人,我就偷偷跟在他身后,我丈夫在我后面跟着我。
问:讲一下你的手包被盗的情况
答:昨天下午5点多,我在河滨市场南门口附近买桔子的时候,把我的手包放在摩托车前面的储物篮里,买上东西正回家,刚走开没多远,我就发现我的手包不见了。就赶紧给我丈夫打电话说了。然后又回到我买桔子的那,问卖桔子的人见没见我的手包,人家说没有看见。
问:你手包里放着什么东西
答:100多元现金及一部手机(黑色联想牌,2013年4、5月份花1千多元购买的)。
问:你如何能确认你看见的那名戴墨镜、耳机的男子就是偷你手包的男子
答:是我丈夫和家人在河滨市场附近打听到的,说偷我手机的男子是城内村的,刚坐“紧闭”(坐牢)出来几个月,中等身高,经常戴一副墨镜,戴个耳机,在河滨市场附近偷东西。我今天看到的那个男子就是这个样子的。
问:接着讲
答:当时我跟着那个男子从梅花东路刚过了友谊桥红绿灯,我丈夫让我把那个人拦住问问,我就上前拦住那个戴墨镜的男子,问他:“你昨天是不是拿我东西了?”他说:“你是谁了我又不认识你,谁拿你东西了”我丈夫见他不承认,很火大,就上来把那个男子脸上打了一拳。那个男子就跑了,我丈夫就去追,当时过往的车也很多我看见那名男子绕着护栏往外河畔跑,然后又返回来朝友谊桥红绿灯方向跑了,我丈夫在后面追了,我看见那名男子手中拿着一把刀子,我丈夫也来到马路对面往浪花胡同追去,我也追过去,等我来到浪花胡同口的时候,马X明和张X利他们已经去追那个人了。我看见围着一群人,我丈夫在地上蹲着了,我看见他胸口有个刀口在流血,我跟我丈夫说“不要追了,我送你去医院吧”。说着我就搀扶着我丈夫到了隔壁的县医院,结果没有人,我们从医院出来德馨医院的车已经到门口了,我们拦住,坐上车到了德馨医院,医生给我丈夫止住血后,就安排的车将我丈夫转院到了县医院,后来县医院的大夫对我丈夫进行了抢救,结果抢救无效就死亡了。
问:你有无看见那名戴眼镜、耳机的男子用刀捅你丈夫
答:没有,我只是看见他手里拿着一把刀,刀是黑色的。
问:戴眼镜、耳机的男子捅你丈夫的时候穿的什么衣服及鞋子
答:上身穿什么我记不清了,下身穿的牛仔裤,鞋子是运动鞋,鞋带是红色。
13、保德县公安局民警第一次讯问王海荣笔录。
证实:被告人王海荣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和经过。
内容摘要: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行政等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
答:1994年因扒窃被保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97年因吸食毒品被保德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1999年因吸食毒品被保德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因吸食毒品被保德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因抢劫罪被保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保德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9月28日解除强戒。
问:你知道因何将你传唤回我局的吗
答:因我用刀子捅了一名男子。
问:什么时间,地点发生的事情
答:2013年11月19日12时左右,在保德县东关镇邮政局家属楼大门口附近到马路上。
问:你认识被你捅的那名男子吗
答:认识,但我叫不上名字来。
问:你因何要捅那名男子
答:因那名男子对我进行殴打。
问:请你讲一下事情经过
答:2013年11月19日12时许,我准备去安澜楼到地下小吃城吃饭,过来一名年轻女子看我,随后过来三名中年男子,其中一名高个子男子对我说拿他钱了,我说没有拿你的钱,拿了就给了你了。后高个子男子用左胳膊顶住我的脖子,推到垃圾桶上,把我头部打了一拳,另一只手掏出一根三节甩棍,用甩棍把我头部打了三下,我感觉到疼痛从右后裤兜里掏出刀子,高个子男子看到情况不对躲开,看到我没有动静,高个子男子又过来用甩棍把我头侧部打了一下,我用刀子把那名男子胸部捅了一刀,捅完后我向浪花宾馆巷内跑去,高个子男子和另外两名男子在后面追我,接着我又向西街的一个巷里跑,那名高个子男子还在追我,最后我把刀子合住,怕把自己伤着,从一个围墙上跳下去,那名男子才终止了追,在围墙上用砖块砸我。后我去了西街一个买花圈处躲了一会,出来后我打了一辆出租车回到城内村我家,把上衣换了。
问:你捅的那名男子伤势如何
答:我看到那名男子用手摸了一下胸部,就开始追我,我没看清他是否流血。
问:高个子男子拿着的甩棍特征
答:三节银白色甩棍。
问:那你捅高个子男子的刀子了
答:在公安民警抓我时被扣押了。
问:你的刀子是何时购买的
答:是我前一个星期在友谊桥对面的小门市里花二十五元购买的。
问:你购买刀子要何用
答:由于我前一个多月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没有生活来源,再我有吸食毒品的恶习,就在保德县城区扒窃,如果在我扒窃中被人发现可以拿刀子吓唬他们。
问:那你在扒窃中使用过刀子吗
答:没有。
问:请你讲一下刀子的特征
答:黑色折叠钢刀。(展开约20cm)。
问:你拿刀子捅在那名男子的什么部位了
答:胸部。
问:你怎么确定用刀子捅在高个子男子胸部了
答:由于我个子矮,那名男子个子高,在那名男子用甩棍打我时我正好用刀子捅在那名男子的胸部。
问:你当时因何要拿刀子捅高个子男子
答:高个子男子打痛了我,我才用刀子捅他。
问:你用刀子捅了几下那名男子
答:就捅了一刀。
问:那你的伤势如何
答:头晕。在我捅了那名男子,逃跑中从围墙上跳下后摔倒了,现在我的双脚疼痛。
问:你当时穿着什么衣着
答:我当时穿着黑长毛棉衣,深蓝色牛仔裤,黑色白边,红色标志耐克牌运动鞋。
问:你当时的特征
答:我当时戴着黑色镜框变色镜和黑色蓝牙耳机。
问:那件上衣哪去了
答:在我家中的床上。
问:你因何要换衣服
答:由于高个子男子追我,我跳下围墙后,有很多泥土,再就是怕认识我。
问:请你讲一下那几名男子特征
答:高个子男子,年龄约三十五、六岁,身高一米七左右,身材较瘦,上穿深色衣服。另外一名男子年龄约3O多岁,头上戴着一个头盔。最后一名穿着红色衣服。
14、保德县公安局民警第二次讯问王海荣笔录。
问:你有无盗窃那名女子的财物
答:没有
其余供述与第一次供述一致。
15、保德县公安局民警第三次讯问王海荣笔录。
供述与第一次供述一致。
16、保德县公安局民警第四次讯问王海荣笔录。
证实:作案刀具上混合血的来源,与法医物证鉴定书结论相互印证。
摘录:
问:在之前的笔录中,你多次讲到你捅人之后在逃跑过程中把刀子合住。这一情况是否属实
答:属实。我在往住合刀的时候还不小心把自己的右手食指划破了。
17、保德县公安局民警第五次讯问王海荣笔录。
摘录:
问:你以前有无其他名字
答:我从小一直叫王海云,后来上户时上成了“王海荣”。
问:你看看这份判决书中的“王海云’’是指你本人吗(向其出示《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06﹥保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
答:恩,就是我,当时因抢劫罪我被判了六年有期徒刑,后来在监狱里减刑减了九个月,坐了五年零三个月,二零一一年七月份刑满出狱。
18、保德县公安局民警第六次讯问王海荣笔录。
证实:该案另外两名证人即马X明和王X林。
问:你究竟是否曾扒窃被害人妻子的财物
答:没有
问:在之前的供述中,你讲到被害人曾用一根银白色三节甩棍打你头部,请描述一下这个三节甩棍的特征
答:是那种能伸缩的甩棍,全甩出来有三节,银白色的,我捅了的那名男子当时是从裤兜里拿出来的。
问:你之前供述在案发前,曾有两名男子与被害人在一起,讲一下这两名男子的外貌特征
答:那两名男子都没有被害人高,其中一个和我胖瘦差不多,另一个稍微没有我胖一些,我后来在监所里和其他在押人员闲聊时说了这个人的长相,他们说这个人可能是“龙五”。
19、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王海荣的身份情况,出生于1979年5月31日,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本罪主体资格构成要件。
20、王海云(荣)刑事判决书(前科)(2006)保刑初字第3O号
证实:王海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0元,刑期从2006年4月3日起至2012年4月2日止。
21、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证实:王海荣于2006年9月24日起在监狱服刑,于2011年7月2日刑满释放。
证实:被告人王海荣系累犯。
22、到案经过
证实:2013年11月19日,彭X英打电话报案称,一名男子在保德县东关镇邮政家属楼大门口持刀将张X忠捅伤后逃离现场。后张X忠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我局侦查人员侦查,发现王海荣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在保德县东关镇城内村布控,11月19日15时左右,侦查人员见一戴墨镜的男子在城内村吊桥附近形迹可疑,民警上前对其盘问,侦查员认定该男子极有可能就是嫌疑人王海荣,又考虑到其携带凶器,有一定危险性,遂立即将其控制,并口头传唤到保德县公安局依法接受调查。经调查,该男子便是被告人王海荣,该对自己持刀捅伤张X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3、入所健康检查表
证实:被告人王海荣身体健康,符合收押条件。
24、前科劣迹证明
证实:被告人王海荣,1994年因扒窃被保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97年因吸食毒品被保德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1999年因吸食毒品被保德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因吸食毒品被保德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因抢劫罪被保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保德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9月28日出狱
综合分析以上事实及证据,本案由被害人妻子彭X英报案至保德县公安局,其报案材料可证明案件的发生,彭X英、马X明、张X利、王X林等证人证言可证明案件发生的起因、过程及案发后的相关情况。法医尸检报告证实张X忠系被锐器刺破心包及右心房,致急性心包填塞和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致伤物与扣押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相互吻合。被告人王海荣对其实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辩解可证实案件发生的起因、过程、作案使用的工具,捅刺部位及案发后的相关情况,与其他证人证言、尸检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王海荣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根据王海荣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可证实其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2日刑满释放,后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之规定。
关于本案中王海荣是否盗窃彭X英财产,经保德县公安局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核查,仍未能查明这一情况。
附带民事原告人张X银、杜X儿、张X伟、张X晶要求被告人王海荣赔偿经济损失934019.5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无财产可提供,附带民事原告人所提交通费、误工费、无证据提供,不予支持。死亡补偿金不予支持。依法判赔医疗费3000元、丧葬费22118元、被抚养人抚养费(5566.2×16+5566.2×17÷2=91842.3元)、(5566.2×19÷2=52878.9元)共计169839.2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荣因被害人怀疑其盗窃其妻子财物发生争执,并持刀具朝被害人胸部捅刺一刀,主观存在故意,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海荣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判赔。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公安机关已将王海荣列为嫌疑对象,并将其控制,故不能认定为自首。所提被害人在犯罪起因上有过错,被告人系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海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海荣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X银、杜X儿、张X伟、张X晶医疗费3000元、丧葬费2211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4721.2元,共计1698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审判长张利春
代理审判员梅雪峰
代理审判员徐飞
书记员:
书记员赵志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