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执9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金贵,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阿达力别克·木沙,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哈萨克族,教师,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古丽扎·阿里达别根,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哈萨克族,教师,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金贵与被执行人阿达力别克·木沙、古丽扎·阿里达别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7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金贵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5000元、受理费638元、执行费885元,合计66523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阿达力别克·木沙、古丽扎·阿里达别根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2020年7月9日-2020年11月29日陆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陆续查询被执行人阿达力别克·木沙、古丽扎·阿里达别根的存款、车辆等信息,又向国民村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020年11月29日将阿达力别克·木沙、古丽扎·阿里达别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阿达力别克·木沙、古丽扎·阿里达别根俊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斌
审判员木合亚提
审判员吐尔逊
书记员:
书记员朱力的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