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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未东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案号: (2019)辽04刑更1059号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9-09-10
案件内容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4刑更1059号

当事人:

罪犯杨未东,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籍贯辽宁省阜新市,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沈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未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7年5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于2019年8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2017年5月4日减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获得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未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兴长奕

审判员张延东

审判员李英

书记员:

书记员芦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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