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未东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案号:
(2019)辽04刑更1059号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9-09-10
案件内容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4刑更1059号
当事人:
罪犯杨未东,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籍贯辽宁省阜新市,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沈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未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7年5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于2019年8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2017年5月4日减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获得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未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兴长奕
审判员张延东
审判员李英
书记员:
书记员芦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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