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5刑更2407号
当事人:
罪犯玉儿,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7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10月11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2016年9月26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于2018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玉儿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玉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玉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玉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孙利波
审判员王玉顺
审判员何江
书记员:
书记员李春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