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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英、韩洋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704民初2256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1-17
案件内容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04民初2256号

当事人:

申请人:王成英,女,1960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寒亭区。

申请人:韩洋洋,男,1991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王宝英,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潍坊市坊子区穆村镇徐家庄村村民,住。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成英、韩洋洋与被申请人王宝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成英、韩洋洋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成英、韩洋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王宝英驾驶的鲁V×××××号牌明锐牌小型轿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的事故停车场,扣押期限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扣押期间由事故停车场负责保管,不得动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放行。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成英、韩洋洋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娜

书记员:

书记员刘国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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