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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永珍与支海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2)洛执恢字第0000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9-23
案件内容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洛执恢字第0000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寇永珍

被执行人支海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永珍与被执行人支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05)洛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2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支海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海民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896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诉讼费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海民应支付借款230000元整及案件受理费6000元,诉讼费6000元,共计242000元。支海民已支付171826元,下余70174元(包括案件受理费6000元,诉讼费6000元)未履行。因支海民除工资外再无其他收入,委托代理人关建峰同意支海民每半年支付6000元。2015年7月6日,关建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05)洛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杨剑

审判员张武君

审判员郭万忠

书记员:

书记员常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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