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海与李长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新0104执343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27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343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泽海,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李长洪,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01440元,执行费1422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吾斯曼
书记员:
书记员吴姗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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