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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海与李长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新0104执343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27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343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泽海,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李长洪,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01440元,执行费1422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吾斯曼

书记员:

书记员吴姗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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