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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峰、宫铭胤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黑0621财保1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8-03-28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21财保18号

当事人:

申请人肖国峰,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现住肇州县。

被申请人宫铭胤,男,汉族,1989年7月19日出生,现住肇州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肖国峰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宫铭胤名下的车牌号为黑E×××**,价值约人民币9万元的奔驰轿车;车牌号为黑K×××**,价值约人民币5万元的日产风度轿车;车牌号为黑N×××**,价值约人民币9万元的陆地巡洋舰轿车;车牌号为黑E×××**,价值为人民币4万元的尼桑骑达轿车;车牌号为黑A×××**,价值约人民币5万元的大众轿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2万元的五辆汽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肖国峰自愿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黑E×××**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并在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国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宫铭胤名下的车牌号为黑E×××**,价值约人民币9万元的奔驰轿车;车牌号为黑K×××**,价值约人民币5万元的日产风度轿车;车牌号为黑N×××**,价值约人民币9万元的陆地巡洋舰轿车;车牌号为黑E×××**,价值为人民币4万元的尼桑骑达轿车;车牌号为黑A×××**,价值约人民币5万元的大众轿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2万元的五辆汽车予以保全。查封期限截至2020年2月10日。在保全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该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肖国峰预付。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刘楠楠

书记员:

书记员张云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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