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21财保18号
当事人:
申请人肖国峰,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现住肇州县。
被申请人宫铭胤,男,汉族,1989年7月19日出生,现住肇州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肖国峰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宫铭胤名下的车牌号为黑E×××**,价值约人民币9万元的奔驰轿车;车牌号为黑K×××**,价值约人民币5万元的日产风度轿车;车牌号为黑N×××**,价值约人民币9万元的陆地巡洋舰轿车;车牌号为黑E×××**,价值为人民币4万元的尼桑骑达轿车;车牌号为黑A×××**,价值约人民币5万元的大众轿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2万元的五辆汽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肖国峰自愿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黑E×××**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并在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国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宫铭胤名下的车牌号为黑E×××**,价值约人民币9万元的奔驰轿车;车牌号为黑K×××**,价值约人民币5万元的日产风度轿车;车牌号为黑N×××**,价值约人民币9万元的陆地巡洋舰轿车;车牌号为黑E×××**,价值为人民币4万元的尼桑骑达轿车;车牌号为黑A×××**,价值约人民币5万元的大众轿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2万元的五辆汽车予以保全。查封期限截至2020年2月10日。在保全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该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肖国峰预付。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刘楠楠
书记员:
书记员张云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