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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诉被告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大民初字第328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3-11
案件内容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民初字第328号

当事人:

原告蔡某,男。

被告王某,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经排除妨害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杜志钢

审判员石义莲

审判员张光宇

书记员:

书记员崔建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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