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诉被告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大民初字第328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3-11
案件内容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民初字第328号
当事人:
原告蔡某,男。
被告王某,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经排除妨害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杜志钢
审判员石义莲
审判员张光宇
书记员:
书记员崔建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