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朱双胜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皖0102财保954号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06-01
案件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财保954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平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
负责人:程航。
委托代理人:黄梅。
被申请人:朱双胜,男,1978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张小进,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朱双胜、张小进保险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双胜、张小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朱双胜、张小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170元,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朱加强
书记员:
书记员王丽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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