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李平、秦蓓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黑1002民撤16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
发布日期:
2021-12-24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民撤16号
当事人:
原告:马李平,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国家电网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章,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萍,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蓓,女,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国,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政府。
负责人:孙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马李平与被告秦蓓、新疆华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2021)黑1002民撤11号案件争议
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故我院认为可以将本案与(2021)黑1002民撤11号案件合并成一案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黑1002民撤1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审判长郭彦军
人民陪审员程桂芹
人民陪审员张桂荣
书记员:
书记员李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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