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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君其与黄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渝0153民初681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30
案件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6813号

当事人:

原告:龚君其,男,194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恩东(系龚君其之子),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黄大庆,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审理经过:

原告龚君其与被告黄大庆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龚君其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龚君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龚君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龚君其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婧

书记员:

书记员李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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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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