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君其与黄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渝0153民初681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30
案件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6813号
当事人:
原告:龚君其,男,194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恩东(系龚君其之子),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黄大庆,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审理经过:
原告龚君其与被告黄大庆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龚君其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龚君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龚君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龚君其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婧
书记员:
书记员李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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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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