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安华与李培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津0112民初11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4-04
案件内容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2民初115号
当事人:
原告:温安华,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告:李培峥,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审理经过:
原告温安华诉被告李培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刘永攀
书记员:
书记员刘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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