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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安华与李培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津0112民初11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4-04
案件内容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2民初115号

当事人:

原告:温安华,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告:李培峥,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审理经过:

原告温安华诉被告李培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刘永攀

书记员:

书记员刘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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