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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卫东、李东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川1423执390号之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04
案件内容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423执390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彭卫东,男,1968年4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李东霖,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住洪雅县。

被执行人:邓丽娟,女,1989年3月4日出生,住洪雅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彭卫东与李东霖、邓丽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东霖、邓丽娟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川1423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本院以(2019)川1423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以(2019)川1423执390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9)川1423执390号执行依据2018)川1423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20年3月13日,我院立(2020)川1423民再1号案件,再审彭卫东与李东霖、邓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判决:一、撤销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3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二、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东霖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卫东借款本金250000元并自2017年9月2日起按照年息6%计付利息。三、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彭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李东霖负担4640元,由彭卫东负担1160元。再审判决于2020年7月16日生效。2020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彭卫东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川1423执3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祁明跃

审判员况明德

审判员孟邦涛

书记员:

书记员沈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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