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省大城县广安木器厂、大城县大广安乡小广安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冀1025民初255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10
案件内容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25民初2559号
当事人:
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
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恩利,该联社职工。
被告河北省大城县广安木器厂,法定代表人白金岭,厂址:大广安乡小广安村。
被告大城县大广安乡小广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有彪,地址:大广安乡小广安村。
审理经过:
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北省大城县广安木器厂、大城县大广安乡小广安村民委员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邵心梅
书记员:
书记员许盛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